1月2日,记者从自治区教育厅获悉,自治区教育厅、工商行政管理局近日联合出台《自治区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与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规定,凡在我区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的机构必须实行行政许可制度,凡未经自治区教育厅资格认定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活动。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实行备用金制度,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交纳数额不低于200万元的备用金,用于支付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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