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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团体《国际学习成果认证》T/CPCPA 0005—2024 主编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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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世界贸易组织(WTO)经历了8年的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于1995年1月1日诞生了。这是世界经济史上的一件大事,对20世纪末和本世纪的世界经济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在我国加入WTO时,全国各行各业都在做好“入世”的准备。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也有必要审视一下WTO基本原则和《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有关教育条款对远程教育的影响。
    根据WTO有关规定,教育属于服务贸易的一部分。对教育领域有直接影响的主要是WTO的基本原则以及《服务贸易总协定》。
    一、WTO的基本原则
    WTO的基本原则包括:
    1、无歧视待遇原则。2、最惠国待遇原则。3、国民待遇原则。4、互惠互利原则。5、贸易自由化原则。6、一般取消数量限制原则。7、透明度原则。8、对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优惠待遇原则。9、市场准入原则。10、公正、公平处理贸易争端原则。
    上述10个原则主要来自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以及一系列协议和决议等文件,而对教育有直接影响的是《服务贸易总协定》中关于教育的条款。
    二、《服务贸易总协定》涉及到教育的两个方面内容
    1、服务贸易的分类
    根据WTO《服务贸易总协定》关于服务业的规定,以及日内瓦WTO世贸组织统计和信息系统局(SISD)提供,并经WTO服务贸易理事会评审认可的国际服务贸易的分类,教育服务是其11项服务类型之一。在《服务贸易总协定》之国际服务贸易分类表中,教育服务包括初等教育服务、中等教育服务、高等教育服务、成人教育服务、其它教育服务5个项目。
    2、具体承诺
    《服务贸易总协定》是乌拉圭回合协议的服务贸易一揽子成果的核心规则。它将类似于1948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中的国际公认的规则和承诺扩展到了一个规模巨大并且发展迅速的国际贸易新领域。但不同的是,在适用方面需注意具体承诺减让表的作用。市场准入、国民待遇等原则的具体内容都与减让表密切相关。国别减让表准确列明了一成员做出的具体承诺,《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国民待遇原则、市场准入原则等受到WTO成员在各自减让表中就具体服务部门所承诺的义务的限制。因此,各国根据服务贸易减让表的具体内容,不同服务领域在国民待遇、市场准入等方面有不同承诺,开放程度也会有不同。
    在服务贸易减让表中,最重要的是服务的4种提供方式,即跨境交付、境外消费、商业存在和自然人流动,以及《服务贸易总协定》第3部分对市场准入、国民待遇和可能的附加承诺的基本要求。在4种服务方式中,有3种基本承诺方式,第一种“没有限制(none)”意味着该成员对以该种方式提供服务的外国服务提供者,承诺不采取任何市场准入(或国民待遇)的限制。第二种承诺方式是“不作承诺(unbound)”,意味着该成员不承担任何义务,保留了充分的自由,可按其愿望行事。第三种承诺方式,“有限制”,则详细列明了所采取的市场准入或国民待遇限制的内容和性质。每种服务方式又分别在市场准入、国民待遇及附加承诺方面作出具体承诺。
    三、WTO有关条款对我国远程高等教育的影响
    从WTO的基本原则和《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具体内容看,教育作为一项产业,其受影响程度大小受到国家对教育的承诺、本国教育市场对外开放程度、对外开放节奏的限制。从已加入WTO的国家对教育服务部门的承诺情况看,并非所有国家在教育领域都毫无限制地对所有服务提供方式开放。尽管WTO遵循最惠国待遇、市场准入等原则,但也允许每个国家根据自身实际有选择地开放某些领域。从目前我国作出的承诺情况看,加入WTO对我国教育服务的直接影响,现在主要在“商业存在”和“自然人流动”这两种方式上,因为我国政府已经作出如下承诺:允许境外机构、个人在中国境内进行中外合作办学;允许外国人在中国提供教育服务,但需获得中国国家外国专家局和国家教育委员会(现教育部)颁发的许可证,且获得过学士学位或具有一个适当的专业职衔。因此就目前及今后一个时期的开放程度看,中外合作办学和人员的交流将明显增加。我国教育服务领域在“商业存在”和“自然人流动”方面的开放承诺均属于有限制的承诺。但是,对于未作承诺的方面并不是没有影响,再加上远程高等教育有其自身的特点,从四种服务提供方式看,它们都会对我国远程高等教育带来影响。#p#分页标题#e#
    1、以跨境交付方式看,表现在境外教育资源的大量涌入,包括各类印刷教材、音像教材和计算机课件等。实际上早在上个世纪末我国有些高校已经采用了境外一些优秀的教材。随着中国加入WTO,国外教育机构的各类教育产品会更多地进入我国教育市场。
    网络远程教育将被发达国家视为教育产业输出的重要手段。以英语教学为例,通过计算机网络,境外教育机构可以为境内学生提供24小时的网上指导,直接的语音对话和实时的答疑。这类网站实际上已经出现,如www.englishtown.com,从而对我国远程教育教学提出严峻挑战。这类教育在培训领域中会首先迅速发展。
    2、以境外消费方式看,这方面对我国远程教育的影响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竞争生源。加入WTO之后,国外教育机构将进一步加大对中国教育市场的争夺,将有更多的中国学生出国上学,从而加剧生源市场的竞争,包括远程教育生源的竞争。另一方面的影响是将使通过网络学习境外远程高等教育课程成为可能,即不出国就可留学,使境内的远程教育竞争更趋激烈。
    3、从商业存在的方式看,表现在境外在华远程教育机构的增加。近几年来,外国教育机构与中国教育培训机构合作开展外语及工商管理、商务管理、金融管理等教学培训的越来越多,较有影响的如清华大学与哈佛大学联合举办MBA培训班、欧共体与中国政府联合举办的中欧国际工商学院等。一些跨国公司除了在中国投资企业外,也在华建立了专门的职业培训机构,以职业培训的方式进入中国教育市场。据统计,上海市2000年已有中外合作办学项目100项,其中非学历教育64项,高等学历教育27项,其他为普教项目。参与合作的有美国、加拿大、日本、法国、英国等10多个国家和地区。这些办学项目往往具有较强的国际通用性,在经济全球化的时代会更具吸引力。远程教育因其办学方式在时间、空间上的特点,异地办学较之传统高等教育而言更容易实现,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的进步使教育的异地传送更便捷。因此境外远程教育机构来华办学,或传统高等教育机构以远程方式来华办学的数量会大量增加,从而与国内远程教育机构展开激烈竞争。
    4、从自然人流动方式看,教育领域人员的国际流动数量会大幅度增加,中国与国外人才培养机构的交流也将增多。人员国际流动的增加,一方面有助于我国远程高等教育机构获得更多高素质的人才,另一方面对我国远程高等教育领域已有的从业人员的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四、我国政府1994年的承诺
    从中国加入WTO的历程看,自1991年中国第一次向关贸总协定秘书处提交了初步承诺开价单后,至1994年,中国提出了正式的服务贸易初步具体承诺表,对14个国内服务行业的市场开放和国民待遇的条件与资格作出了初步承诺,教育服务亦属其中专业服务领域之一。具体内容在1995年我国原国家教育委员会颁布的《关于发布<中外合作办学暂行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作了反映,其主要精神概括如下:
    1.对于办学主体的规定。中外合作办学,指外国法人组织、个人以及有关国际组织同中国具有法人资格的教育机构及其他社会组织,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以招收中国公民为主要对象的教育机构,实施教育、教学的活动。
    2.对于办学领域的规定。中外双方可以合作举办各级各类教育机构。但义务教育以及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教育、培训除外。国家鼓励在职业教育领域开展中外合作办学。
    3.对于依法办学的规定。中外合作办学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贯彻中国的教育方针,符合中国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和人才培养的要求,保证教育质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4.对于合作办学机构设立的规定。中外合作建立的教育机构必须具备规定的办学条件,教育机构的设置要经有关主管部门的审核,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独立设置的合作办学机构需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对其他层次类型的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备案等问题也做了具体规定。合作办学机构必须获得办学许可证才可按我国规定正式招生。
    5.对于合作办学机构领导的规定。合作办学机构的校(院)长或其主要负责人,必须由在中国境内定居的中国公民担任,并报审批机关核准。#p#分页标题#e#
    6.对于证书发放的规定。对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证书的发放皆作了规定。其中明确合作办学机构经国务院学位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颁发相应的中国学位证书。颁发外国学历、学位证书的,应由中国国家学历、学位主管部门核准,但中国对其学历、学位的承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可见,对于中外合作办学,为规范办学行为,保证教育质量,我国从诸多方面进行了具体的规定。从目前中国自身服务贸易对外开放的程度看,与绝大多数国家相比,中国的服务贸易自由化程度仍相对较低,大部分服务行业的外资引进是非常谨慎的,基本上只允许采取合资和合作方式,某些部门对外资比例做了很大限制,有些部门限制外资进入,有些部门则不允许外商投资。当然,随着我国加入WTO,我国对外开放的步伐将迈得更大,开放的领域与方式将适当地调整。这完全是按照国际惯例并从中国的实际情况出发的。根据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合作办学(基础教育除外)属限制外商投资的服务业(乙类),不允许外商独资。即使如此,我国远程高等教育在一些关键性方面仍将面临严峻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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