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海归朋友联络了一些有海外背景的成功人士,欲为海外多年研习、积累的知识找个传播的载体,去民政部门办培训学校,因无主管部门批文而送不上申请,到工商部门办公司又只能以咨询方式经营,离期望得到的“培训”资质相去甚远。
据了解,目前海归朋友投资教育“有门无法进”的玻璃房现象并非个别,仅浦东新区就有130多家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与此相类似,静安区的31家中小学课外补习机构中,仅6家民办非企业单位拥有合法资质,主体资质合格率仅19.3%。而经工商登记的25家企业,均先以“教育咨询”、“教育信息咨询”、“文化传播”作为经营范围申请工商执照,尔后超范围从事中小学课外补习教育活动,属于擅自变更登记事项、无合法资质从事教育培训活动的违法行为。于是乎,处于“灰色地带”的一些民办培训机构,一方面有生存与发展的困难,另一方面,一些培训机构良莠不齐,在缺乏必要的规则约束和规范引导下,有的虚报培训水平、夸大培训效果,有的甚至恶意终止办学等,引发的培训纠纷日益增多。
那么,众多培训机构为何“名不正、言不顺“呢?圈内人士介绍说,没有开通资质合法化的通道是主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都规定了经营性民办学校可向登记机关申请,但前置审批及相关条件门槛较高。2011年5月1日,《上海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开始实施,该条例第二十七条明确,设立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登记申请。但该条同时规定,有关申请应当“送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征求意见”,实质上为此设置了“前置”审批的门槛。同时条例实施一年多来,相关审批条件、程序因无细则而陷入玻璃门境地,而更多的小型、技能型民办培训机构要以目前规定的校舍面积、师资数量等条件一刀切的话,显然只能游离在监管之外。目前除金山区已对设立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进行有益探索,并由教育部门审批、工商部门登记的含“教育培训”经营范围的6家企业外,全市其他区包括可以先行先试的浦东新区范围内尚无一家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获得批准。
近年来,投资开办各类民办培训机构已呈不可阻挡之势,教育市场日趋庞大,已形成一个规模上千亿元的巨大产业。根据教育部发布的《2011年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截至2011年底,我国民办培训机构已达21403所,受训955.46万人,并预测未来五到十年,民办培训市场规模将超过5000亿元。顺应社会客观需求,如何规范民办培训市场迫在眉睫。
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加快制定培训机构市场准入办法是重中之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条指出: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党的十八大报告再次强调了要“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教育”。同时指出:“办好学前教育,均衡发展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推动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积极发展继续教育,完善终身教育体系,建设学习型社会。”因此,民办培训机构在实现文化强国中的作用不可低估。然而没有规矩难成方圆。鉴于目前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市场准入已有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因此要结合《上海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成立专题起草机构,就民办培训机构的登记办法包括开办资质、必要条件、审查内容和办理期限等流程作出详细并可操作的细则。同时要对如何规范培训行为作出相应职责分工,比如根据部门职责定位,明确政府部门之间各自应当承担的教师资质、教学质量、信誉档案的监管责任以及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破坏正常培训秩序的监管责任。并且要就各自的监管责任进行落实,部门之间要互通信息,加强协作,形成合力。让政府部门有章可循,让民办培训机构的投资者入行有门,才能从根本上改变目前经营性民办培训市场主体及行为不规范的状况。
以常态化的服务模式,建立引导、扶持机制是培育民办培训机构健康发展之策。培育与扶持民办培训机构健康发展,也是上海创新驱动、转型发展中的重要一环。一方面上海在建设“四个中心”和实现“四个率先”过程中,发展新兴战略性产业、现代服务业等需要有更多的人才来支撑,民办培训机构的良性发展是弥补公办教育资源不足,丰富社会教育整体结构的一个不可忽视的组成部分。另一方面,作为学历教育以外的科学知识、娱乐技能等培训,也契合市民日益增长的多种需求,在提高市民整体素质方面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为此,要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上海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规定的职责,协调建立工商、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共同参与的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齐抓共管机制,如建立一个信息共享的平台,在明确相互之间的分工与合作关系的情况下,及时研究、解决民办培训机构出现的问题,引导该行业健康发展。#p#分页标题#e#
督促民办培训机构建立自律组织,是规范自我和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双赢之举。政府部门要加强对民办培训机构的指导,如引导并培育行业的自律组织,让培训机构共同协商制定出行业规则,并可以行业组织的名义建立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发布可提供的培训机构及信息查询服务,披露违法违规操作等失信经营者行为;指导行业自律组织引进第三方监督办法,充分借助媒体、网络、社区等各类载体,畅通对培训机构的投诉举报渠道,积极构建“行业为首、企业为主、行政引导、社会参与”的诚信管理格局,形成民办培训机构有效管理的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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