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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6月4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了《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条例8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商务、旅游、留学等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对非法从事对外劳务经营活动的,依法予以取缔;未订立合同的不得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劳务人员在国外实际享有的权益与合同约定不符时,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经营对外劳务应有资格

  条例明确,未依法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对外劳务合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商务、旅游、留学等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对违法从事对外劳务经营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商务、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举报。

  条例要求,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防范和制止非法从事对外劳务经营活动的行为;对非法从事对外劳务经营活动的,依法予以取缔。

    劳务合同三方均需签字

  对外劳务合作涉及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劳务人员、国外雇主三方主体,条例明确,他们之间三份合同一份都不能少。

  条例规定,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因国外雇主原因解除与劳务人员的合同时对劳务人员的经济补偿、违约责任等与劳务人员权益保障密切相关的11类事项,为合同的必备事项。

  条例要求,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将相关合同的副本以及劳务人员名单报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商务主管部门发现合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载明必备事项的,应当要求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补正。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与劳务人员订立合同时,应当将与劳务人员权益保障相关的事项以及劳务人员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如实告知劳务人员,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

    雇主失信中介要担责

  条例规定,劳务人员在国外实际享有的权益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要负三个层面责任:一是有责任协助劳务人员维护合法权益,要求国外雇主履行约定义务、赔偿损失。二是劳务人员未得到应有赔偿的,有权要求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三是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不协助劳务人员向国外雇主要求赔偿的,劳务人员可以直接向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要求赔偿。此外,条例规定,因对外劳务合作企业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等原因,导致劳务人员在国外实际享有的权益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条例还设专章要求政府加强相关服务与管理。主要包括:建立对外劳务合作信息收集、通报制度,为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和劳务人员无偿提供信息服务;建立对外劳务合作风险监测和评估机制,指导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做好安全风险防范等。中国驻外使馆、领馆协助处置对外劳务合作突发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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