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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社、《东方早报》报道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31日就“浦东机场刺母案”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汪佳晶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

3月31日,24岁留学生汪佳晶在上海浦东机场因留学费用等问题与母亲发生争执,从包内抽出两把尖刀,对毫无防备的母亲的头部、手臂、腹部、背部多处进行砍、刺,致母重伤。

考虑到汪佳晶持刀连续捅刺被害人,直接导致其母重伤,且受伤的9处伤口中有3处是重伤,案发地点又是在国际机场这一特殊场所,法庭认定“犯罪后果严重”。此外,法庭认为,汪佳晶具有3处从轻情节,其案发时仅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到案后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再次,考虑到本案是由家庭纠纷引起,顾女士对被告人已经表示谅解。综合考虑,对被告人汪佳晶作出如上判决,犯罪工具两把尖刀予以没收。

一审判决后,汪佳晶仍默不作声,而母亲和亲属当庭失声痛哭,瘫软在地:“他(汪佳晶)有病啊。”


案发时未丧失控制行为能力

法院认为,辩护人提出根据鉴定报告汪佳晶案发时“自知力无”,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不构成犯罪的意见,法院认为,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所称的“自知力无”是指被告人汪佳晶在谈及日本经历时对自身患有精神疾病的病情没有主观认识,缺乏“自知力”,而不是指汪佳晶案发时自身行为丧失了辨认和控制能力,因此以“自知力无”来否定被告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是片面的,更是对“自知力无”的误读。

上海浦东法院刑庭庭长、本案审判长马超杰表示,在本案中,汪佳晶并没有完全丧失辨认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只是这种控制能力有所“削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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