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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学生学习成果评估 . 中国

留学人员信用信息服务网(留信网)

国家级团体《国际学习成果认证》T/CPCPA 0005—2024 主编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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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留信信息科学研究院

《留学生专业人才库入库评估办法》

(2019年11月16日实施)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法律依据】


        为提高民营企业使用留学生在入职时对留学人员海外学习经历专业化分析学习成果水准,保证“留学生专业人才库”留学生学习成果认证评估也称(留学成果认证评估)的科学性、准确性、连续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章的规定,北京留信信息科学研究院(简称“留科院”)组织机构代码证号:59236377-9特制定本评估办法(简称“本办法”)。根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15修正)


2.中发[2010]6号文件《国家人才中长期发展纲要(2010-2020)》


3.人社部发[2011]23号《关于加强留学生回国服务体系建设意见》


4.留才发【2019】001号文件《中小企业合作发展促进中心全国留学人才工作委员会条例试行(试行)》


5.留才委【2019】014号文件《同意北京留信信息科学研究院全国留学生信息服务网(留信网)http://www.cscss.com.cn》开展留学成果认证平台的批复》

        

        第2条【目标】


        全国留学工作会议12日至13日在京召开。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作出重要指示,对我国出国留学事业取得的成绩给予充分肯定,对做好新形势下留学工作提出要求,向身在海外的广大中华学子表示诚挚的问候,向在华求学的各国朋友表示热烈的欢迎。


        习近平指出,留学事业历来与国家和民族的命运紧密相连。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高度重视留学事业,制定和实施一系列方针政策,推动我国留学事业,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留学事业为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在此,我向工作在留学工作战线的同志们,致以诚挚的问候。


        习近平强调,新形势下,留学工作要适应国家发展大势和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统筹谋划出国留学和来华留学,综合运用国际国内两种资源,培养造就更多优秀人才,努力开创留学工作新局面,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不断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希望广大留学人员跟上时代潮流,放眼观察世界,坚定理想,刻苦学习,掌握新知,增强本领,更好为祖国和人民贡献自己的智慧和力量。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作出批示指出,留学事业是我国改革开放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国以才立,业以才兴。通过留学工作培养汇聚人才是国家重要的软实力建设。要以全球视野和改革创新举措积极推动留学工作跃上新台阶,揽四海英才服务国家建设大局。希望广大留学人员面向世界,努力掌握前沿知识和先进技术。有关方面要进一步完善来华留学管理服务,增进各国人民的交流和友谊。要为归国留学人员营造环境、搭建舞台,鼓励他们成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生力军,让人才红利与改革红利相叠加,助力中国经济提质增效升级。


        “留学生专业人才库”留学成果认证评估工作旨在海外留学人员回国报效祖国,满足国(境)外留学成果和拥有海外学业经历凭证者在中国民营企业就业的实际需求;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工作单位分析国(境)外留学成果及学业经历凭证提供相关咨询意见。


        第3条【原则】


        留科院遵循公开公正、客观独立、科学诚信的原则开展“留学生专业人才库”留学成果认证评估入库工作。


        第4条【概念定义】


        本办法所指“留学生专业人才库留学生学习成果认证”是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欧盟、经合组织等其他一些国际组织早在20世纪80年代就对高等教育非正规与非正式学习成果认证做出了尝试。越来越多国家认识到教育重构的重要性,各国教育机构也越来越多地参与到跨境教育认证合作中,并且更加积极地促进信息和技术交流,采取更灵活的方式提供多元教育服务。为了迎合跨境人才和工作流动性,某种程度上来讲也是组织机构的灵活性,亟需一种全球视野下的国家、地区、国际性的一整套公正合理的标准成果认证机制。在上述背景下,本文主要运用文献研究法、因素分析法和案例分析法对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非正规和非正式学习成果认证研究进行整理和分析;在此基础上,探索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正规、非正式学习成果认证的理念,对终身学习、全民教育和全纳教育进行详细解读;接下来对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认证的运行机制进行描述和分析,集中讨论规则标准、能力建设和国际合作三方面内容,运用因素分析框架,对开展非正规和非正式学习成果认证的各国组织机构的具体背景、服务对象、实施情况和其在识别、评估和认证实践中所扮演的角色进行了阐释,总结了会员国非正规、非正式学习成果认证方法的共通性,强调了所有利益相关者的参与作用;最后对未来挑战和应对战略进行展望,探索全球认证公约的必要性和可能性。研究以期从非正规、非正式学习视角对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学习成果认证进行多维度分析,探究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对各会员国在非正规、非正式学习成果认证方面的规范和指导,论证跨境、跨文化经验借鉴的可能性。一个全球性参考标准也将会在利益群体的共同决策过程中形成,达到各方利益的制约与平衡,克服低效现象,促进一个包容、全纳社会的形成和可持续发展。


        本办法所指“留学学业经历凭证”是是指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在该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正式注册参加学习并完成规定学业的受教育者颁发的书面凭证。简单地说,学业凭证就是受教育者按规定完成相应学业而获得的凭证。它表明受教育者完成了一定阶段、一定范围和程度的知识和技能的学习,达到了国家规定的教育标准。根据《教育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受教育者在完成所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业后有权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同时,学业证书通常是与国家的学制系统相联系,受教育者受完不同阶段或不同类型的教育,可以获得同时也只能获得相应阶段或相应类型的学业证书。学业证书制度是保证教育活动正常有序进行、保证教育质量的重要手段,也是国家教育管理制度乃至人事管理制度的重要支柱之一。在现代社会生活中,获得某种学业证书,通常是个人进入高一级学校学习或从事相应职业的必要条件,也是用人部门选拔和录用人员的重要依据,学业证书无论是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都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第5条【入库内容】


        “留学生专业人才库”留学成果认证评估的主要内容为:


        (一)为中国民营企业提供国(境)外留学成果凭证或学业经历凭证的颁发机构的进行数据分析,等级判断,分数转换及各国同等学习数据比较服务;

    

        (二)提供审查;


        (二)为国(境)外学习机构颁发的学习成果凭证或学业经历凭证,或具有学习积累证明效用的凭证的提供入库认证;网络储存发布分析工作;


        (三)为国(境)外学习成果或学业经历凭证与我国学习成果或学业经历凭证的对应关系提出入库咨询意见;


        (四)为通过入库认证评估的国(境)外学习成果或学业凭证出具入库报告书。


        第6条【提供入库认证范围】


        留科院仅对下述证书提供入库服务:


        (一)在外国教育机构或学习机构所获相应国(境)外学习成果和学业经历凭证;


        (二)参加外国语培训或攻读其他非学历教育课程所获得的学习成果和学业经历凭证;


        (二)进修人员、访问学者的学习成果和学业经历凭证;


        (三)国(境)外高等院校或其他高等教育机构颁发的预科证明;


        (四)国(境)外非学历机构的凭证,技术学校或专业学校的学习成果凭证和学业经历凭证;


        (五)跨境远程国(境)外留学成果和学业经历凭证;


        (六)国(境)外各类职业学习凭证;


        第7条【不提供入库认证范围】


        (一)违法或违规获取的国(境)外留学成果和学业经历凭证,以及不被所属国认可的国(境)外留学成果和学业经历凭证;


        (二)无法提供中国移民局出示的“出入境记录”且教育成果(学业)凭证显示在国(境)外领土学习的凭证;


        第8条【修改条件】


        留科院可根据实际需要,对“留学生专业人才库”留学成果认证的评估程序、办法乃至入库结果的类型、格式和内容进行相应调整。


        第二章申请与信息管理


        第9条【申请方式】


        “留学生专业人才库”留学成果认证评估入库的申请只接受网上提交的方式。


        为方便留科院与有关机构进行留学生学习成果的真实性核查,申请者在正式提交入库申请的同时需签署授核查权声明。


        申请者使用留科院提供的服务时,须在“留学生专业人才库”留学成果认证评估入库系统注册并同意《全国留学生信息服务网留学生专业人才库服务协议》


        第10条【申请材料】


        “留学生专业人才库”留学成果认证评估入库的申请材料包括:


        (一)需要入库的国(境)外留学成果凭证和国(境)外学业凭证;

    

        (二)学习期间使用的旅行证件,国家移民局出示的“出入境证明”


        (三)一张二寸(或小二寸)证件照片;


        (四)国(境)外留学成果或学业经历凭证的核查授权申明。


        (五)留科院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或相关境外机构为配合核查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11条【申请确认】


        留科院在接到申请者正式提交的“留学生专业人才库”留学成果认证评估申请后,会发给申请者确认通知,并告知申请者入库进度的查询方式。


        第12条【真实性申明】


        留科院有权要求“留学生专业人才库”留学成果认证评估服务申请者提供所需的相关信息和材料并确保其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因申请者提供虚假、不完整、不准确的信息或材料而致使留科院得出与事实不符入库结果的,申请者须独自承担由此引发的相关后果。


        第13条【补充证明】


        在入库评估的过程中,留科院可根据需要,要求申请者提供补充信息和材料。


        第14条【评估期间】


        留科院根据实际情况发布和调整所需的入库认证评估期间。如因不可抗力造成入库评估期间延长,留科院将通知申请者,并告知评估期间延长的具体原因。


        第15条【收费依据】


        留科院依据国家工商局的标准,向“留学生专业人才库”留学成果认证评估申请者收取入库网络储存、发布、托管、推荐就业等费用。


        留科院对于因提交虚假信息或材料等原因而不能通过入库的申请者,不退还其入库费用。


        第16条【信息保护责任】


        留科院依法保护申请者提交的“留学生专业人才库”留学成果认证评估,申请材料中的非公开信息。


第三章入库结果


        第17条【入库结果的内容】留科院出具的入库结果包括:


        (一)留学生专业人才库证明;


        (二)入职参照留学成果认证分析报告;


        (三)留学生就业报道介绍信;


        (四)留学人员学习成果认证报告;


        (二)暂未入库通知单;


        (三)留科院出具的其他入库结果。


        第18条【救济途径】


        如果申请者对入库结果持有异议,可在收到入库认证结果后的12个月内申请一次免费从新评估,留科院将依据本办法对入库过程及结果进行从新评估,并在完成后告知申请者从新评估结果和处理意见。


        申请者在收到入库结果12个月内,对入库结果提出疑议的,需按流程向留科院重新提交入库申请,并按照“留学生专业人才库”留学成果认证评估收费标准缴纳入库费。对申请材料没有实质性重大变化的第二次入库申请,留科院拒绝受理。


        留科院针对同一申请仅提供一次复核。


        第19条【可在线查询期间】


        留科院在“留学生专业人才库查询系统”于2019年11月16日以后出具的入库书,可在留科院网站上进行在线查询。


        如果入库结果在网上无法查知或网上查询的信息与纸质入库结果不一致,中小企业合作发展促进中心的用人单位可通过书面来函的方式查询特定入库结果的真实性。


        第20条【客观条件的限制】


        如有留科院无法通过核查确认国(境)外留学学习成果认证或学业经历凭证的相关信息,或入库评估遇到阻碍的情况发生,留科院可对相应入库申请出具暂不入库通知单。


        第21条【入库内容外的事项】


        留科院有权对入库内容和入库范围以内的项目开展入库评估工作。对非入库内容和入库范围以外的项目,和涉及“学历”“学位”及“资历框架体系内”相关行政主管单位审批的行政信息留科院不提供入库评估服务,也不承担相关责任。


        第22条【入库撤销】


        在入库结果出具以后,如发现申请者提供了不实信息或者虚假材料,或者颁授文凭证书的机构因各种原因撤销了文凭证书,或者发生其他与已出具入库结果相违背的事实,留科院可对相关入库申请发起复核,依据复核结果修改或撤销入库书.。


        第23条【违反真实性后果】


        因申请者提供伪造、变造等虚假材料或不实信息导致入库结果与实际情况偏差的,留科院不承担相关责任,并依据《留信网专业人才库失信行为公示办法(试行)》,拒绝受理涉事人员提出的任何入库申请,并保留诉诸公安机关依法追究涉事人员法律责任的权利。


        涉假行为申请人将被纳入““留学生专业人才库”留学成果认证评估涉假行为黑名单”,留科院与征信机构及其他相关部门共享相关信息,并针对“留学生专业人才库”留学成果认证评估入库、涉假行为公开至网络惩戒涉假行为。


第四章 其他


        第24条【解释权】


        北京留信信息科学研究院对本办法拥有最终解释权


        第25条【施行时间及效力】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系依据留学成果认证专业委员会2019年11月16日发布的《留学成果认证评估办法(试行)》(简称“《标准》”)修订。


        留科院在本办法生效前,出具的入库结果仍适用《标准》。本办法生效后,尚未完结及新提交的所有相关申请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生效后,留科院之前出具的入库结果如需复核,不符合《标准》的,留科院可依照本办法执行;符合《标准》的,留科院依照《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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