扩大职称评审自主权,合理下放职称评审权限,将“职称管理部门审批评审结果”改为“事后备案管理”
扩大薪酬分配自主权,明确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医疗卫生机构可在绩效工资核定总额内,自主进行内部分配
近日,四川省人社厅会同省委组织部、省委编办、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卫计委等部门制定了《四川省扩大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人事自主权十条政策》,从公开招聘、人员流动、编制管理、岗位管理、职称评审、薪酬分配、公共服务等方面,全面实施人才管理体制“放管服”改革,促进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创新发展,激励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
扩大公开招聘自主权。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医疗卫生机构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在核定编制和岗位总量内,可以自主确定招聘条件、时间和考试考核方式。将招聘方案和拟聘人员的核准确认权,由人社部门变为主管部门,减少了审批环节。允许用人单位对经组织、人社部门统一组团赴外招引的硕士及以上人员实行直接考核招聘,为招才引智开绿灯。
畅通人才流动渠道。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医疗卫生机构科研人员在履行好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到科技型企业兼职并按规定取得报酬或奖励;支持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和企业科研人员到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担任兼职教授或创业导师。除省管干部外,将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的流动管理审批由人社部门放到主管部门。
创新编制管理方式。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医疗卫生机构引进高层次人才和紧缺专业人才,可在核定编制总量内办理入编手续,不受用编进人计划限制。对编制不足但单位发展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紧缺专业人才,可按程序申请使用人才专项事业编制。对符合条件的公益二类事业单位逐步实行备案制管理。
扩大岗位管理自主权。支持动态调整岗位设置方案,允许适当提高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初级专业技术人员按不低于国家和四川省基本条件自行聘用。对使用人才专项编制聘用专业技术人员,不实行岗位结构比例控制,由单位根据岗位需要和具体条件实施聘用。
建立引进人才特设岗位制度。允许设置专业技术特设岗位用于引进人才,允许特设岗位人员比照本单位同类、同职务岗位等级人员聘用,不受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缓解单位聘用矛盾,更好吸引高层次人才。
扩大职称评审自主权。合理下放职称评审权限,将“职称管理部门审批评审结果”改为“事后备案管理”。对科研人员在离岗创新创业期间,允许其业绩成果作为破格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条件,明确应通过原单位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职称。同时,明确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由用人单位或评委会自主确定。
完善社会保险政策。在岗离岗创新创业的科研人员,可选择在原单位继续参保,或转移至新单位参保。对选择在原单位参保的,明确创业期满后离开原单位的,按规定转移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原单位及新单位均应依法为科研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期间发生职业伤害经认定为工伤的,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扩大薪酬分配自主权。明确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医疗卫生机构可在绩效工资核定总额内,自主进行内部分配。对面向企业开展技术服务细化明确为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培训和咨询等项目;明确了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的特殊报酬等“三类情况”所获报酬由主管部门专项据实核增。
优化政府公共服务。建立政府人才管理服务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加快引进和培育一批专业化、国际化人才服务机构,支持重点地区和区域中心设立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探索政府购买人力资源服务新机制。建立健全党委、政府联系专家人才制度,完善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办法,制定高层次人才服务办法,为各类人才创新创业提供优质服务。
鼓励先行先试创建“人才特区”。鼓励支持中央在川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等,争取国家部委授权支持,参照执行“新政”。省委组织部、省委编办、省人社厅等部门结合事业单位去行政化改革试点,选择若干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人才管理体制“放管服”改革,探索人才管理新经验新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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