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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团体《国际学习成果认证》T/CPCPA 0005—2024 主编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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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自己的外国学位证书不予认证,家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红旗村的刘远东一纸诉状,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和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以下称留学中心)告上法庭。经过法院裁定,刘远东发现教育部根本就没有对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的职权,而“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却已经开展外国学位证书认证咨询工作20多年。

尽管因外国学历认证之事数次状告教育部败诉,刘远东却选择当一个“堂吉诃德式”的人。“这样的事情肯定不止我一个人遇到,我之所以坚持状告教育部,就是想得到一个说法。”

留学生向教育部留学中心申请外国学位证书认证被拒

刘远东2008年自费去比利时王国留学,获得硕士学历。2014年9月17日,刘远东回国后向留学中心申请外国学位证书认证。同年11月2日,留学中心以刘远东所就读的院校不在认证范围为由出具了暂不认证通知单。

刘远东因质疑留学服务中心的认证合法性于2014年11月16日向教育部申请信息公开,要求教育部公开留学服务中心可以合法开展国外学历认证的合法文件。教育部于2014年12月1日书面答复并以教公开告【2014】第105号公开了《关于同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和“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开展外国学位证书认证咨询工作的通知》(学位【2000】2号)文件。

法院:教育部不具有对外国学位证书进行认证的法定职责

刘远东对留学中心不予认证不服,2015年8月18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立案庭认为通知单不是正式决定,只有留学中心出具不予认证决定书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为此,刘远东的父亲刘辉汉于当日下午再次赶到留学中心,希望其尽快给予刘远东不予认证决定书,但至今未果。

2015年9月2日,刘远东认为留学中心系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同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和“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开展外国学位证书认证咨询工作的通知》从事认证工作,外国学历认证系教育部的职权,教育部与留学中心系行政委托关系,教育部和留学中心的行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限期履行出具不予认证决定书的法定职责。

北京第一中院裁定:驳回原告刘远东的起诉。理由是“由于现行法律、法规中没有对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的职权归属做出明确的规定,根据职权法定原则,教育部不具有对外国学位证书进行认证的法定职责。据此,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联合下发的学位[2000]2号《关于同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和“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开展外国学位证书认证咨询工作的通知》(以下称《通知》)不具有委托留学中心从事国外学历学位认证工作的法律性质。原告请求法院判决被告限期履行出具不予认证决定书的法定职责缺乏事实根据,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依法应予驳回。”同时教育部在回复刘远东的举报回复函以及答辩称,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不是教育部的法定职责。

起诉教育部违法行政被驳回

刘远东认为,依据该裁定,教育部没有外国学位学历认证的法定职责,那么其在2000年1月17日下发给留学中心的《通知》超越了教育部的法定职权。教育部违法行政的行为严重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再次起诉教育部,请求法院判决撤销教育部的《通知》。北京第一中院对刘远东的起诉裁定不予立案,刘远东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北京高院认为,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本案所涉《通知》是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针对相关有权单位作出,该通知并未直接对刘远东设定权利义务,对刘远东的权利义务未产生实际影响,刘远东所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所诉的受案范围。

律师:教育部留学中心独家从事国外学历认证的合法性存疑

湖南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明表示,外国学历的认证属于哪个行政机关的职权,这一块是个法律空白。既然教育部无外国学历认证的法定职权,其同意留学中心开展学历认证工作系超越职权,教育部留学中心独家从事国外学历认证达20多年之久,其认证工作的合法性受到质疑。外国学历认证日益重要,成为许多国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在招录留学生时的硬性指标,关系着留学生回国后的就业、落户、继续学业等,可以说,没有国外学历学位寸步难行,工资、社保、职称都受影响。#p#分页标题#e#

刘明认为,通过这一案件,希望能够敦促有关部门积极立法,制定相关的行政法规来授权教育部履行、行使国外学历认证的职责,保障做到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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