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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网络代购和“水客”的兴起,代购境外药品的现象越来越多。殊不知,这种代购境外药品的行为,代购人和售卖者都可能要负刑事责任。

据深圳市律师协会龙华区工作委员会会员、广东法迈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大应介绍,近年来,他就接触到多起因代购药品而涉嫌销售假药罪的案例。有不少在境外留学、工作或旅游的人员,为了获取一定的利益,通过自己携带、委托他人或“水客”携带入境、直接邮寄回国等方式,将部分未经国家批准进口的境外药品卖给朋友,或者交给境内的某些药店经营者、网络商家,并由其进行销售,以获取高额差价。

“事实上,代购回来的这些药物,如果流入到市场销售,是要负刑事责任的。”王大应律师介绍,根据相关规定,未标示药品批准文号,但外包装或者说明书上却标明具有疾病治疗作用或适应症、属于必须批准但未经批准生产的药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二项的规定,按假药论处。帮忙代购获利,实质上是一种销售行为。

王大应律师表示,即使在境外正规的药店购买的药品,但依照我国法律规定,须经批准未批准、须经检验未检验且私自携带入境的药品,都按假药论处。那么,销售按假药论处的药品,均涉嫌销售假药罪。因此,广大市民代购需谨慎,以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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