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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团体《国际学习成果认证》T/CPCPA 0005—2024 主编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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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龟称单位承诺他月薪5000元,但实际收入却大幅缩水,且单位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于是辞职。但单位却以其擅自离职给单位造成损失,向海龟索赔14万余元……

公司承诺月薪五千缩水?

今年5月份,小伟在丹麦某学院电子专业毕业回国,他从一家招聘网站浏览到一则招聘信息,某科技公司招聘工程设计人员,扣除五险一金后到手5000元。他就将自己的简历通过邮件发给该公司的人力资源部门,很快就被录用为该公司的工程设计师,公司同他签订了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但合同上填写的工资为每月1600元。工作人员告诉他,这是为了税避,不影响他到手的钱。小伟也没考虑就签字了。

小伟刚到公司,公司就安排了多项设计任务,他都一一按要求完成。今年7月底,公司又安排他担任一项名为“71A”的设计工作,该设计工作要求8月22日依照客户要求交付。

6月份发工资时,小伟到账工资为2099元,他立即跟公司经理交涉,公司经理承诺下月一定兑现,可到了7月份,小伟的银行卡工资到账为2955元,这让他很不开心,到了8月份小伟还发现公司答应他的社会保险也没有替他交纳。

辞职反被公司索赔14万

今年8月8日,小伟完成了公司交给他的设计任务,他把设计方案通过电子邮件的形式发给公司设计部门主管,经审核通过后,于8月15日发给客户。8月28日,小伟向公司经理发出一电子邮件,声称公司未按约定给付他劳动报酬,也未按约定为他交纳社会保险,申请离职。

到了9月中旬,小伟发现单位未将他8月份工资打到他的银行卡内,于是向单位主张,遭到拒绝。更令他没想到的是,金普新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一名工作人员给他打电话,声称单位已经申请仲裁,因他擅自离职,导致其承担的设计工作未完成,延期交货受到客户罚款,故单位要求他赔偿损失人民币14万余元。

公司拖欠工资已经让小伟很头痛,现在公司又要求自己赔偿14万多元,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小伟委托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的王金海律师代理自己出庭,与单位打起了官司。

观点交锋

原告

科技公司声称,小伟在公司从事设计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今年8月份,公司将“71A”的设计工作安排给小伟,但小伟在8月28日上午突然提出离职,后经双方协商没有结果,小伟擅自将其设计的数据删除,造成公司重新安排他人进行设计工作,最终导致延期交货,因此客户按照协议要求公司赔偿,此损失应当由小伟承担。

被告

小伟称,自己已经完成单位交给的设计任务,并分别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给单位审核,单位审核后通过邮件发给客户,不存在设计未完成及删除资料的情况。自己之所以辞职,是因为单位未按约定给自己交纳社会保险,也未按约定每月实际发放工资5000元。

小伟的代理人王金海律师表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或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由于公司存在拖欠劳动报酬和不替小伟交纳社会保险二处过错,科技公司声称小伟擅自离职是不成立的。

律师

另外,对于小伟在辞职前是否完成了单位交给的设计工作,单位应当提供将设计任务交给小伟、小伟将完成的设计交付单位审核、单位经审核后把设计数据交付给客户的书面交接记录,否则就无法证明小伟未完成设计任务导致公司延误交货这一事实。

结果

公司索赔请求被驳回

仲裁庭认为,由于与争议事项的有关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用人单位应当提供。

本案中,用人单位要求小伟承担损失14万余元,但提交的证据无法体现是由于小伟设计延期导致的延期交货,应当承担不利的后果。另外,就单位主张的安排给小伟设计工作,用人单位未提供布置工作(内容、标准、交付设计时间等)的相关证据,也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日前,金普新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驳回科技公司对小伟要求赔偿损失14万余元的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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